(2016)湘0103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与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65号原告: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小区3片13栋301房。负责人:周建辉,系该所主任。被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7号8栋2楼。法定代表人:曾泽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费388元,由原告佘建平负担。审判员 黎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