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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财保11号申请人: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兴君临国际广场B幢10层1122室。法定代表人:杨昌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宏基国际花园南侧入口商业104、2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秦建峰。申请人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马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泗阳支行的存款130万元(账号分别为32×××07、32×××67、32×××20、32×××13)进行冻结,并为本案的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0万元。2017年4月17日,宿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泗阳支行的存款130万元(账号分别为32×××07、32×××67、32×××20、32×××13),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振亚审 判 员  吴军良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