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454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经理。被告:崔锈,男,1974年7月2日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斌审 判 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