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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襄阳鼎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襄阳鼎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409号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1单元18层18室。负责人:杨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成都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襄阳鼎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24号。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襄阳鼎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