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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99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孔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孔令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990号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蕾,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花,女,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现羁押于江苏省江阴市看守所。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公司)诉被告孔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对外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孔令花;借款于2014年8月27日发放;借款本金15万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结欠借款本金69742.42元、利息1232.14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日千分之二。2、物的担保情况:孔令花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5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孔令花立即归还对外公司借款本息70974.56元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742.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对孔令花的上述债务,��外公司有权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被告孔令花认可原告对外公司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对外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借款借据、银行付款回单、补充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逾期欠款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孔令花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对外公司提出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日千分之二,故对外公司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既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又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孔令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974.56元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742.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孔令花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孔令花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孔令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