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王广钢、泰安市岱岳区东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钢,泰安市岱岳区东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钢,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东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泰山大街以南开元路以西泰山文化发展中心*号楼****房间。法定代表人:赵冬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广钢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东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广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上诉人王广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