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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秋生与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生,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497号原告:周秋生,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彩真堂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30301752441829N。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周秋生与被告秦皇岛佳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秋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秋生负担。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