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永圣与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圣,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圣,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2198203071515。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16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