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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怀来金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金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0929号原告:怀来金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路28号建友酒店259室。法定代表人:张世鹏,经理。原告怀来金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佳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金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黛佳琳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金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黛佳琳公司归还保证金10000元、订货金45598元,共计555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黛佳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5日,金泉公司与黛佳琳公司签订服装加盟合同,合同约定金泉公司在黛佳琳公司许可范围内经营黛佳琳公司生产的素言品牌服饰,合同期限为两年,金泉公司向黛佳琳公司支付1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金泉公司支付保证金后,又陆续支付了两笔订货金给黛佳琳公司,但黛佳琳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向金泉公司发货,其负责人留下一封道歉信后逃匿,使得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黛佳琳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金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金泉公司提供的一张照片打印件,内容为“各位素言的家人们,对不起大家了。因为我个人原因公司经营不善关门,请求大家的谅解。欠大家的保证金和订货压金我会还给大家的,请大家相信我。但是由我给大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请家人们能理解。我知道这是大家无法接受的,我也没有脸面对大家。但请大家相信素言公司,素言产品的未来是非常美好的,也请求大家支持素言公司。谢谢大家对公司的信任,是我辜负了大家,相信我一定会弥补我的过失。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张世鹏2015.1.19”。因该打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实,内容为手写字迹,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黛佳琳公司(甲方)与怀来县金泉时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区)范围内经营甲方生产的含有“素言”注册商标的品牌服饰,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对“素言”服饰实行独家经营,合同期限2年为2014年8月15日始至2016年8月14日止;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作为乙方的履行合同保证金,甲方在5天内未收到乙方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在乙方无违约无欠款的情况下协议到期二个月内保证金无息返还;甲方每季订货会结束收取30%订货预付款,订货预付款用于每季订货货品最后一批货款使用;甲乙双方是销售关系,乙方自行办理许可经营的一切法律手续,独立经营,乙方因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每季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品订货会,订货会期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产品订货,并准时到达���方的指定地点,公司订货会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对乙方全部政策支持;除上述有关条款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也将视为甲方违约: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将本协议规定授权区域内的“素言”品牌销售权给予他人;2、在乙方正常经营及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停止向乙方供货;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备注说明:甲方为重庆卓言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素言”女装华北总代理,货品由甲方提供,甲方收款人为张世鹏,发票由重庆卓言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税费为7%,甲方承担1%,乙方实际承担6%。金泉公司提交的三张加盖黛佳琳公司公章的收据显示: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26日、2014年11月26日,黛佳琳公司分别收到怀来县金泉时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交来素言合同保证金1万元、素言2015春装30%订货预付款21745元、素言2015夏季30%订货金23853元。2015年7月30日,怀来县金泉时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金泉公司。上述事实,有金泉公司提供的涉案合同、收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黛佳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金泉公司与黛佳琳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金泉公司向黛佳琳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和订货金,但黛佳琳公司未向金泉公司提供相应服装,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黛佳琳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装,故金泉公司有权要求黛佳琳���司返还订货金45598元;因涉案合同约定,在黛佳琳公司无违约无欠款的情况下协议到期二个月内保证金无息返还,现涉案合同已于2016年8月14日到期,黛佳琳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泉公司有违约或欠款行为,故黛佳琳公司应返还金泉公司保证金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来金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订货金45598元,共计555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黛佳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金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廉润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