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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肖桂彬与张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彬,张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385号原告:肖桂彬,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男,住址庆安县。被告:张玉霞,女,住址庆安县。原告肖桂彬诉被告张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肖桂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0元,减半收取计159.00元,由原告肖桂彬负担。审判员  宫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