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岐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陈兵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陈兵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革新巷24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伟民,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宗虎,该公司麟游县官坪新区B区28#、30#楼项目负责人。被告陈兵昌,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安家庄村麦陈组120号。委托代理人张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陈兵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减免。审判长 张红波审判员 杨选雄审判员 梁 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