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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艳峰与被执行人高祖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艳峰,高祖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7号申请执行人苗艳峰,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山西人,现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高祖占,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艳峰与被执行人高祖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民终329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祖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祖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祖占移除堆放在申请执行人苗艳峰房屋西侧公行出路上的沙子、水桶等杂物;二、被执行人高祖占将公行出路上的位于老君殿镇街道南侧的公用大门上的锁打开;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2017年3月1日,被执行人高祖占移除了堆放在申请执行人苗艳峰房屋西侧公行出路上的沙子、水桶等杂物;并将公行出路上的位于老君殿镇街道南侧的公用大门上的锁打开。2017年4月18日,高祖贵替高祖占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民终3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