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永明与税天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明,税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明,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税天兵,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税天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2元,共计203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税天兵的银行存款20352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