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熙与宽庭国际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熙,宽庭国际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78号原告胡熙,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委托代理人胡增源(特别授权),男,汉族,194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之父。被告宽庭国际地产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回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熙与被告宽庭国际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熙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陆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方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