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秀秀、王泽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秀秀,王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秀秀,女,汉族,1990年12月2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泽锋,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再审申请人赵秀秀因与被申请人王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41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赵秀秀与被申请人王泽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故再审申请人赵秀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赵秀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秀秀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卜 昕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