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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玲修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修,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图书馆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86号原告:李玲修,女,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存,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图书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修与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省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修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修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李玲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雒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