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彦召与李留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召,李留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召,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李留庆,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留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留庆的存款及收入(限额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