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甲、吕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甲,吕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7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吕甲,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吕乙,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甲、吕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