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港区前进橡胶有限公司、杨康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茂港区前进橡胶有限公司,杨康泰,杨康成,潘仲基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港区前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祠堂岭。法定代表人杨康成,经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康泰,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吴川市海滨街道,现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康成,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吴川市兰石镇。上述三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吴夏硕,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仲基(又名潘谢),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前进橡胶有限公司、杨康泰、杨康成与被上诉人潘仲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本院予以退还茂名市茂港区前进橡胶有限公司、杨康泰、杨康成。审 判 长 江剑兵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代理审判员 巫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林海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