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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和平与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平,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619号原告:杨和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严平,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平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陈振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