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和平与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平,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619号原告:杨和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严平,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平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陈振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