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慧敏与江波、江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敏,江波,江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慧敏,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波,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剑青,男,1943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于慧敏申请执行江波、江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波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