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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孟庆梅与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梅,张军,新疆舒俊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49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初,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军,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新疆舒俊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628号德海高层2603室。法定代表人:曹德亭,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军、第三人新疆舒俊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军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军撤回反诉。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366.25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负担,余款183.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孟庆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人民陪审员  XX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