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锡育与邓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育,邓伟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525号原告:陈锡育,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邓伟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陈锡育与被告邓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锡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锡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