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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锡育与邓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育,邓伟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525号原告:陈锡育,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邓伟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陈锡育与被告邓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锡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锡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