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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彦恒与袁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恒,袁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327号原告:王彦恒,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袁现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彦恒与被告袁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现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借我现金55000元,有被告给我打的借据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袁现杰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借据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55000元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现杰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彦恒借款人民币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袁现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现周审 判 员  张希昌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