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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2月27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九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宣威市双河乡新寨村委会弯子头村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可疑罂粟苗1799株。经鉴定:可疑罂粟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植物,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呈阳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179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九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宣威市双河乡新寨村委会弯子头村的菜地里种植可疑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2月26日,宣威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将罂粟苗当场铲除。经清点,陈某某种植的可疑罂粟苗共计1799株。2017年1月17日,经经曲靖市公安局禁毒分局现场检测,送检的可疑毒品原植物罂粟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植物,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孔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铲除清点记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179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朝聪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