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建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276号原告:王涛,男,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华,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廷,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涛与被告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