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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建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276号原告:王涛,男,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华,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廷,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涛与被告王建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