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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春雷与徐俊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春雷,徐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春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俊杰。再审申请人吴春雷因与被申请人徐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