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道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道明,罗华英,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道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罗华英,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16437-2。法定代表人:刘超。被申请人: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727871-7。法定代表人:姚岗。被申请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沙坪东路B栋4-5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736295-8。法定代表人:杨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道明、罗华英、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圆兴和贸易有限公司、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0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