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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昌华与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昌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75号原告:肖昌华,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肖昌华与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肖昌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昌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