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魏帅杰与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帅杰,李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537号原告:魏帅杰,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光明,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魏帅杰与被告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魏帅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帅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帅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魏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