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立芹、闫立新等与范保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立芹,闫立新,范保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13号原告:詹立芹,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闫立新,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范保金,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詹立芹、闫立新与被告范保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立芹、闫立新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詹立芹、闫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