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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乔乃平与李小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乃平,李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乔乃平,男。被执行人李小卫,男。乔乃平与李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小卫一次性清偿乔乃平欠款人民币53775元,李小卫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清偿乔乃平欠款10000元,从2017年1月起,李小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之前清偿乔乃平欠款各8000元,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李小卫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小卫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乔乃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确定李小卫于2017年4月1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乔乃平10000元,剩余欠款从2017年4月18日起,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之前分别向乔乃平偿还欠款6000元,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执行费700元,由李小卫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0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700元,由李小卫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