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703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雷阎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亓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