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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07民终189号孙丽艳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艳,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体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孙丽艳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丽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丽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4.5元,由上诉人孙丽艳负担(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译婵审判员  孙艳慧审判员  陈小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