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51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村80号。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