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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51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村80号。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