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新阳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法定代表人:刘跃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原审被告:河南新阳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侯常春。上诉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金水区(2017)豫0105民初4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运堂上诉称原审被告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金水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浦发行与原审被告河南新阳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3项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浦发行与原审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五条5.2项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和债权人即浦发行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属于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