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银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刘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银平,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关于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银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鄂0607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