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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贞与被告李万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贞,李万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1159号原告刘美贞,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被告李万改,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潭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贞与被告李万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贞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美贞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