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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恒刚、余洪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恒刚,余洪新,彭继荣,余愿新,王家新,余恒安,XX健,王家才,余恒勇,余恒毕,余恒友,王家红,余恒远,何明,余华新,余恒军,韦甫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余恒刚,男,1945年12月6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申请执行人余洪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彭继荣,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愿新,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王家新,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安,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XX健,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王家才,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勇,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毕,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友,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王家红,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远,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何明,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华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余恒军,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韦甫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余恒刚、余洪新申请执行余恒毕、余恒友等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品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