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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桂英、庞玉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英,庞玉生,庞伟春,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竹高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庞玉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庞伟春,女,1982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竹高岭村民小组,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竹高岭。法定代表人庞广林,男,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陈桂英、庞玉生、庞伟春与被执行人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竹高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得款23000元,余下77000元欠款不能竞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