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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102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于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