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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丽娟、张利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娟,张利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特25号申请人张丽娟,女,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利杰,女,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张丽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利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张丽娟与被申请人张利杰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张利杰XX,现因病瘫痪多年,生活上已经不能自理,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利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利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F0389号”,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利杰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申请人张丽娟与被申请人张利杰系姐妹关系,张丽娟要求其作为张利杰的监护人。二人另有兄弟姐妹张利平、张利伟、张立龙、张利艳,均表示同意张丽娟作为张利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利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丽娟为张利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