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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琼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琼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077号原告深圳市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4961-2。法定代表人曾庆新。委托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琼璋,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琼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海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