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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招良与曹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招良,曹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67号原告:潘招良,男,1956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勇林,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曹正国,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招良与被告曹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潘招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招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潘招良负担。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