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恩庆诉被告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恩庆,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4号原告:师恩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泽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恩庆诉被告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恩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恩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师恩庆承担。审 判 长 王文祥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