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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恩庆诉被告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恩庆,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4号原告:师恩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泽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恩庆诉被告杨泽、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恩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恩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师恩庆承担。审 判 长  王文祥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