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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9号原告:罗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被告:宋某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吉生审 判 员  邱家亮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