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6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