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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良英与被���湖南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八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良英,湖南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八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48号原告:肖良英,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舟。被告:湖南八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舟。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舟。原告肖良英与被告湖南弘日八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八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审查,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良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君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