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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峰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53号申请人:郭峰,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经营者:党旭东,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峰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780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