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峰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53号申请人:郭峰,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经营者:党旭东,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峰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旭东建材厂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780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