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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陶金娥与于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娥,于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7民初176号原告:陶金娥,女。被告:于政平,男。原告陶金娥诉被告于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金娥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8月份,被告于政平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承诺周转二、三日后归还借款,并支付一些利息。原告在家中将4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当时未办理借条。过了十余日,原告儿子知道借款这件事,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出具40000元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延不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政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于政平向原告陶金娥出具一份40000元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政平向原告陶金娥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成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该借款视为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陶金娥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于政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紫娟